反恐首案|屠龍小隊等人涉串謀殺警案 陪審團裁定6人罪脫 賴振邦罪成

社會

撰文: 陳曉欣

發布時間: 5 小時前

最後更新: 4 分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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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被告許湛榮被裁定無罪釋放,傍晚離開法院。(彭大偉攝)

「屠龍小隊」等人涉計劃在2019年12月8日於民陣遊行路線放置炸彈殺警案,審訊歷時81日,陪審團周二(27日)起於高等法院退庭商議,今(29日)裁定6人反恐罪及串謀謀殺等罪不成立,僅賴振邦1項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立。據司法機構網站顯示,賴將於下周一(2日)求情。

7名被告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案件由陪審團審理。首6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及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及劉佩凝另分別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7人被起訴時年齡介乎20至29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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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定60天的審訊在2024年4月展開,歷時81天審訊,控方傳召已認罪的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主謀吳智鴻團隊的彭軍壕,以及槍手蘇緯軒作供,另傳召專家及警員等共31名證人。

控方指稱,涉案殺警串謀牽涉勇武派屠龍小隊及以吳智鴻為首的無名團隊,首4名被告被指為屠龍成員,賴及許被指是吳團隊的成員。劉被指與屠龍隊長黃振強經營「育龍」Telegram頻道,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予屠龍小隊作出恐怖主義行為,控方指擲汽油彈屬於恐怖主義行為。

涉案串謀指,被告計劃在2019年12月8日民陣舉辦「國際人權日大遊行」中,在軒尼詩道路段的遊行路段放置8及2公斤炸藥製成的一大一小炸彈,專家指大小炸彈的威力分別可令方圓400米及100米範圍內的人喪命或嚴重受傷。屠龍小隊成員會藉破壞引誘警方到場,由吳一方引爆大小炸彈,同時槍手蘇緯軒會在高處用長槍射擊警員。當警員被殺後 ,串謀者會「全民執槍」。警方在12月8日當天拘捕兩隊伍多名成員,計劃最終事敗。

陪審團本周二(27日)早上近11時退庭商議後,今日下午2時半作出裁決:

張俊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脫(一致);交替控罪脫(7比2);串謀謀殺罪脫(一致)
張銘裕: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脫(一致);交替控罪脫(7比2);串謀謀殺罪脫(一致)
嚴文謙: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脫(一致);交替控罪脫(7比2);串謀謀殺罪脫(一致)
李家田: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脫(一致);交替控罪脫(一致);串謀謀殺罪脫(一致);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脫(一致)
賴振邦: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脫(8比1);交替控罪成(7比2);串謀謀殺罪脫(8比1)

許湛榮: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脫(一致);交替控罪脫(一致);串謀謀殺罪脫(一致)
劉佩凝: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脫(7比2)


據司法機構網站顯示,賴將於下周一(2日)求情。根據資料,賴被裁定罪成的控罪最高可判囚20年。

另外,被告張俊富於開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槍械兩罪,涉及在屠龍的倉庫管有煙花爆竹及胡椒噴霧,法官判其就兩罪入獄18個月。張已還押逾3年,料今可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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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曉欣